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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18 作者: 浏览次数:

正规现金买球大全学分制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办学模式将在新形势下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院的学籍管理制度,拟在我院实行“学分制”,为使此制度能科学、规范地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二条 各专业需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专业设置的原则性意见,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经院长批准后实施。必要时,院长或教务处可指令修改教学计划。
第三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应明确规定本专业毕业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各类课程应修满的学分数、每学期应修读课程的额定学分数以及每学期应修的最低学分数限额和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数限额。最低学分限额应能保证本专业学生在四年(延长一年)可修满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最高学分限额应使少数学习特别优秀的学生在两年(提前一年)内可修满毕业要求的最低分数。
第四条 在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第五条 必修课。必修课是培养学生专业基础、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含职业技能必修课)以及实践性课程(含军事训练、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必修课学分占课堂教学总学分的75%左右。
第六条 选修课。选修课程是指以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的课程,包括专业指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和全院公共选修课。学生可以从若干门课程中选修几门,或从若干课组(系列)中选择一组,也可以从每课组中各选几门,但必须达到规定学分。选修课学分占课堂教学总学分的25%左右。
第七条 课程的学分。学分是测量课程教学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反映。每门课程都应规定学分数。
第八条 课程学分规定。原则上一门课程每周上一学时、上满18周计1个学分。
对不同性质课程的学分作如下规定:
1、一般课程:每学期(18周)每周课堂教学一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性课程: 独立的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每两周计1学分。
3、各类分散进行的实践性课程,每20学时计1学分。
4、对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在第二学期可在上述原则上酌情降低其学分。
5、入学教育、党团活动,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教育以及教学计划中未安排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等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否则不能毕业。
三、成绩、学分与绩点
第九条 学生每门课程学习的质量用百分制来表示成绩。学期的总体质量评价用平均绩点来表示。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达到了规定的出勤率、作业量以及任课教师的其它特别规定方可参加课程结业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结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阶段考试(考查)成绩、期末考试三部分组成。学生平时成绩由考勤、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课程讨论、质疑答问等组成。在学习时段内由任课教师安排多次阶段考试,考核形式有开卷、闭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等。期末举行一次考试,考查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考试课程考试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三个方面的成绩总评学生的课程成绩,一般总评比例为平时:20%,阶段考试:40%,期末:40%。
第十二条 绩点与平均绩点:
绩点是课程考核成绩的等级系数,平均学分绩点是将学生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的课程学分按绩点加权平均,从而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因此平均绩点是反映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衡量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并作为学籍处理,评定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毕业生,毕业及专升本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成绩记分与绩点的对应关系是:
成绩 >=90 80-89 70-79 60-69 <60
绩点 4 3 2 1 0
四、课程的修读
第十三条 选课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基础,应健全和完善选课制度,提高教学组织艺术。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定期公布开课计划,供本系或全院学生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依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自主选定课程。但必须首先保证选修必修课、指定选修课,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再选任选课。有严格选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修前期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有余力者可选修多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个别因学习困难或健康原因准备延期毕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由开课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选少于教学计划每学期规定学分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不得轻易变动;跨系选修课则须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如果一门专业选修课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跨系选修课的选修人数少于30人者,则该课程停开。由系或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必须取得部分课程免修、免听的资格,且由个人申请、系主任批准。所选课程考试合格者承认学分,不合格者可随原年级重修,原考试不及格记载注销。
第十九条 未办理选修手续者,不能取得有关课程学分。选修后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也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同时间开设同一课程时,学生可选任课教师;若一门课程选修的学生超过限定人数,则教师可选择学生。
第二十一条 选课程序
1、新生第一学期不开设选修课,其后每学期第13—14周,各专业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聘定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开课目录和任课教师名单。
2、在办理选课手续前,各系应向学生作选课辅导报告,介绍专业方向、课程主要内容及师资、设备情况等。
3、第15—16周学生自主选课并填写选课单,由系审定汇总。
4、第17—18周各系填写好各课程“选课学生名单”一式三份,一份送开课教研室及教师,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留系;同时填写“选课汇总单”交教材科,教材科凭此单发放教材。
五、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都应按百分制评定,特殊情况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如上课时数过少(少于25学时)、讲座性质及纯实验操作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分段进行考试或考查。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系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四分之一或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业考核时,必须事先向本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凭校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获准缓考者,平时成绩作相应记载,但需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的同科目课程选课及考试,其缓考成绩可作正式成绩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的纪律处分。请人代考或为人代考者,考试作弊达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作弊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课程考核成绩时,平时成绩、分段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凡因特殊情况获准免修而未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栏内填写“免修”字样,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期课程期末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院(系)教学秘书,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应由任课教师和院系教学秘书在成绩更正申请表上更改并签名,以备今后查档。
六、学分奖励
第三十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验,培养和提高学生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特实行学分奖励制,达到一定奖励积分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分奖励范围及奖励学分标准
1、在各种竞赛中获国家一、二等奖、各种国家科技发明奖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创作的作品等,每项(篇)奖励5学分。
2、各种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优胜奖或省级一、二等奖、各种省级科技发明奖或市级发明一等奖,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创作的作品等,每项(篇)奖励4学分。
3、除第二条所规定之外的各种省级奖、市级奖、每项奖励3学分。
4、获院级各项活动一等奖,在市级刊物发表科研论文、创作的作品等,每项(篇)奖励1学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法: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先到教务处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好表后由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系章,然后将申请表以及证书或作品的复印件一并交教务处存档。学院每学年公布一次。
七、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三十三条 重修: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总评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或自愿为获得高学分绩点者,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课程付费重修。重修课也要按课程修读要求进行,由课程所在单位安排跟班听课或指定辅导教师,课程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入。重修时间均安排在第三学期至第五学期期间进行,而且一般在下一学年的对应学期进行。如不能按时重修,须由本人提出缓修申请,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修。重修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再付费重修。两次重修仍不合格者,办理肄业手续。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付费重修或在任选课内另选,直到取得规定的学分为止。第五、六学期的课程不合格者,只能参加一次重修。
第三十四条 免修:
1、凡一次获奖励学分在5分以上或同性质奖励学分累计10学分以上者,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并免考一门相关课程。免修课程按照优秀90分计算。
2、学习成绩优秀,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内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己的学习笔记、作业或足以证明自学的材料,经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安排考试,考试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者可取得学分,按考试实际成绩记入档案。但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各种实践课(实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五条 免听: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听,须经任课教师面试,任课教师确认该学生对该门课程有一定基础及自学能力后报系主任批准。但学生必须提交作业、参加实验,参加期末考试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考试不及格者可重修或继续申请免听一次。
八、学业警告、学业性退学、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高于所在系该学年额定学分数的65%,可以继续下一学年课程的修读,但必须同时重修上一学年未通过的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程,是否重修未通过的任意选修课程,可由学生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业警告。学生在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系该学期额定学分的65%,将被学业警告,被学业警告的学生重修或改修学业警告学期中未通过的课程,同时修读本学期的课程,但不得被授予任何学业性优秀或先进,不得享有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学业性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学业性退学;
1、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低于所在专业学期额定学分的40%;
2、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被学业警告者;
3、经过重修后,仍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必修课程或指定选修课重修考试不及格或未按要求重修而未取得学分者。
第三十九条 试读。学生因第三十八条原因受到学业性退学处理的,学生可自愿申请付费试读,由系部审批通过后留校试读。有关试读条例另行制定。
九、毕业
第四十条 凡在籍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书。
第四十一条 未到学制年限而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凡取得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可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后,作如下选择:
1、提前毕业,报省教育厅批准发毕业证书;
2、提前就业,届时发毕业证书;
3、付费选修学院开设其它专业的课程,凡专业主干课得到相应学分者授予该专业的辅修证书;
4、可在校付费选修或重修某些课程,为专升本做准备。
第四十二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毕业生或提前毕业的毕业生,学校将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或免试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到社会上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返校继续学习,原来所得学分继续有效。每次中断时间为一年,累计中断次数不超过2次。要求中断或恢复学习者,须在开学前2个月提交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中断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并交少量管理费;若有违法、违纪或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年,逾期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而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发结业证。
第四十五条 凡因两次重修不及格或逾期未能取得规定学分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均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一次,及格并修满规定学分者,凭原始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作肄业处理。实习不及格者可在参加工作第一年的后三个月由所在用人单位对其表现与工作能力做出评定,报我院审核;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在参加工作一年内重作并报我院审核。以上两种情况,凡审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凭原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凡审核不及格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十、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与监督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